戴满菊与戴圣高、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123民初9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04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3民初91号
当事人:
原告:戴满菊,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富,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圣高,男,1972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XXXXXXXXX。
主要负责人:王晓静。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XXXXXXXXX。
主要负责人:罗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梅权,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戴满菊与与被告戴圣高、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号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属重大突发感染公共卫生事件,系不可抗拒的事由,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审判员徐兴中
书记员:
书记员廖静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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