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太与陈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莆民终字第16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5-02-02
案件内容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莆民终字第1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太,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金,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国太因与被上诉人陈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胡国太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国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章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书记员:
书记员谢晓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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