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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太与陈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莆民终字第16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5-02-02
案件内容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莆民终字第1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太,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金,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国太因与被上诉人陈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胡国太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国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李章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书记员:

书记员谢晓荔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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