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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湘1221执415号
案由: 民事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03
案件内容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1执415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单位:中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男,住浙江省永嘉县黄田街道。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因犯开设赌场罪、偷越国境罪移送执行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湘12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7日、8月9日、8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王××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名下有银行存款3,725.08元,本院予以扣划并作为罚金上缴非税;其名下登记有牌号为××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该车本院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6月15日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浙江省永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其名下有位于浙江省永嘉县房产一套,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21年5月19日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理财产品及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适用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53,000元,已执行到位3,725.0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廖景憧

审判员毛政校

审判员潘红梅

书记员:

书记员周丽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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