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淑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903民初3836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9-06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3836号

当事人:

原告: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景狮城小区**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688236547L。

法定代表人:于克辉,总经理。

被告:许淑莲,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淑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沧州市金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汪珊

书记员:

书记员郑妙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