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厚与吴欢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沪0230执50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16
案件内容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230执504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绍厚,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吴欢,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现住上海市崇明县。申请执行人李绍厚与被执行人吴欢(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龚建烨
审判员王勤
代理审判员倪圣明
书记员:
书记员王军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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