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李绍厚与吴欢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沪0230执50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16
案件内容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230执504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绍厚,男,1972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吴欢,男,1988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现住上海市崇明县。申请执行人李绍厚与被执行人吴欢(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2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龚建烨

审判员王勤

代理审判员倪圣明

书记员:

书记员王军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