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翔与周丹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陕1022执87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1-26
案件内容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1022执87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亚翔,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2日,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北新街**。
被执行人:周丹辉,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17日,,住陕西省丹凤县商镇商山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亚翔与被执行人周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22民初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丹辉名下登记有陕AJ57**奥迪牌车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丹辉名下登记的陕XXXX**奥迪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出售、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和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唐琳
审判员张栓成
审判员贾无琦
书记员:
书记员刘海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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