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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军、陈锁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222执484号之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484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宁海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陈锁江,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宁海军与陈锁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豫1222执4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锁江银行存款人民币87248.4元,现因本案需进行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锁江银行存款人民币8724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建海龙

书记员:

书记员潘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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