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朝芳刘明中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渝0110民督1243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20-12-08
案件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督1243号
当事人:
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翁春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毅,男,汉族,系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杜朝芳,女,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刘明中,男,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朝芳、刘明中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5元,由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人已交)。
审判员:
审判员王光灿
书记员:
书记员霍红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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