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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陈继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329民初2460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14
案件内容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9民初2460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钱克标。

委托代理人:赵爱宝、吴淼,浙江万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继蕊,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被告陈继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钟建平

书记员:

书记员林荣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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