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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宁0122民初35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6-04
案件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22民初358号

当事人:

原告:宁夏银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大安鑫花园**(荷兰印象)**会所**。

法定代表人: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福,男,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大专文化,系宁夏银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安鑫花园**。

被告:刘秀丽,女,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陕西省定边县人,大专文化,护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东(系原告刘秀丽丈夫),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身份证号码×××,陕西省定边县人,大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安鑫花园**(荷兰印象)**﹥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银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银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银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银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银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高秀荣

书记员:

法官助理崔黎明

书记员蔡嘉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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