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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华鑫线厂、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闽0303执保4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1-16
案件内容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3执保42号

当事人:

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华鑫线厂(普通合伙企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后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L13328083H。

执行事务合伙人:彭洪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有铭,男,系该厂员工。

被申请人: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江口街锦华北街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960653002。

法定代表人:周剑青,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华鑫线厂与被告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涵江区华鑫线厂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查封金额以220575元为限。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涵江区华鑫线厂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区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3元,由莆田市涵江区华鑫线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俞杰

书记员:

书记员郑丹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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