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盈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东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20)粤1223民初62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1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3民初629号
当事人:
原告:广宁县盈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新宁北路63号(办公室)一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3MA4UML8694。
法定代表人:陈战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金连,女,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是广宁县盈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何东敏,男,汉族,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宁县。现住广宁县裕丰广场A区1栋2206房。
审理经过:
原告广宁县盈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东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广宁县盈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宁县盈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宁县盈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曾焯城
书记员:
书记员王泽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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