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斌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0)浙甬刑执字第2831号
案由:
聚众斗殴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9-19
案件内容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浙甬刑执字第2831号
当事人:
罪犯夏斌,于浙江省余姚市,现在余姚市看守所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了(2010)甬余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余姚市看守所2010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五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项红
审判员陆慧慧
审判员张彦强
书记员:
代书记员何锦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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