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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荣崖民初字第289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15
案件内容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荣崖民初字第289号

当事人:

原告彭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提供涉案其他当事人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慈方铭

书记员:

书记员滕真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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