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3)荣崖民初字第289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9-15
案件内容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荣崖民初字第289号
当事人:
原告彭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提供涉案其他当事人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慈方铭
书记员:
书记员滕真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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