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月平与杨小平、郑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赣0728民初88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21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28民初881号
当事人:
原告:何月平,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斌,定南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小平,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郑斌胜,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月平诉被告杨小平、郑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何月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月平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月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2元,减半收取计2926元,由原告何月平负担1463元,由被告杨小平负担1463元。
审判员:
审判员严星星
书记员:
书记员林丽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