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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月平与杨小平、郑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赣0728民初88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1-21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728民初881号

当事人:

原告:何月平,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斌,定南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小平,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郑斌胜,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月平诉被告杨小平、郑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何月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月平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月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2元,减半收取计2926元,由原告何月平负担1463元,由被告杨小平负担1463元。

审判员:

审判员严星星

书记员:

书记员林丽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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