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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明与庞太昌、王春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晋0105执100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17
案件内容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00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卫明,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庞太昌,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王春英,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5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庞太昌、王春英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庞太昌、王春英的银行存款151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陈明

书记员:

书记员李晓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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