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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丹江口市歌库娱乐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3民初271号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6
案件内容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民初271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江口市歌库娱乐城。住。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与和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谢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丹江口市歌库娱乐城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武汉胜

审判员李君

审判员祝家兴

书记员:

法官助理柏媛媛

书记员奚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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