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叶补、焦小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云3103民初810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810号
当事人:
原告:项叶补,女,傣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原告:焦小相,女,傣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安宝,云南良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项波岩石,男,傣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被告:刀小过,女,傣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被告:项岩石,男,傣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被告:项小伦,女,傣族,1990年2月1日出生,住德宏州瑞丽市。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项玉旺,女,傣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审理经过:
原告项叶补、焦小相诉被告项波岩石、刀小过、项岩石、项小伦、第三人项玉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叶补、焦小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4元,依法减半收取2667元,由原告项叶补和焦小相承担(已付)。
审判员:
审判长刘宏芸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人民陪审员陈玲
书记员:
书记员乔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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