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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叶补、焦小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云3103民初810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12-30
案件内容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810号

当事人:

原告:项叶补,女,傣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原告:焦小相,女,傣族,1969年2月21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安宝,云南良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项波岩石,男,傣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被告:刀小过,女,傣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被告:项岩石,男,傣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被告:项小伦,女,傣族,1990年2月1日出生,住德宏州瑞丽市。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项玉旺,女,傣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德宏州芒市。

审理经过:

原告项叶补、焦小相诉被告项波岩石、刀小过、项岩石、项小伦、第三人项玉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叶补、焦小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4元,依法减半收取2667元,由原告项叶补和焦小相承担(已付)。

审判员:

审判长刘宏芸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人民陪审员陈玲

书记员:

书记员乔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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