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川0304民初465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4-03
案件内容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04民初465号
当事人:
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营业场所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马吃水盐都大道南侧盐都花园1号门。
负责人:张荣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梅,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颜某,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被告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小英
书记员:
书记员廖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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