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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波与辽源市妇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龙民初字第1203号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9
案件内容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初字第1203号

当事人:

原告刘波,女,199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

委托代理人宫春雷、王立山,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源市妇婴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学民,院长。

委托代理人臧志鹏,该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青杰,该医院医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波诉被告辽源市妇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王贺

审判员陈福

人民陪审员王炳岐

书记员:

书记员刘禹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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