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芳、蒋官兴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鄂72执357号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22
案件内容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72执3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政芳,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蒋官兴,男,汉族,1959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蒋礼忠,男,汉族,1991年5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政芳与被执行人蒋官兴、蒋礼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终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官兴、蒋礼忠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刘东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