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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芳、蒋官兴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鄂72执357号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0-22
案件内容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72执35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徐政芳,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蒋官兴,男,汉族,1959年7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蒋礼忠,男,汉族,1991年5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政芳与被执行人蒋官兴、蒋礼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终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官兴、蒋礼忠银行存款人民币270万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刘东

书记员:

书记员陈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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