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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贵富、叶恒日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云2628民督1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20-08-03
案件内容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8民督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农贵富,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富宁县,现住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贵友,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叶恒日,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富宁县,现住富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农贵富与被申请人叶恒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2日发出(2020)云2628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叶恒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叶恒日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农贵富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该情形属于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云2628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68元,由申请人农贵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晓丽

书记员:

书记员李陈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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