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贵富、叶恒日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云2628民督1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20-08-03
案件内容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8民督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农贵富,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富宁县,现住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贵友,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叶恒日,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富宁县,现住富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农贵富与被申请人叶恒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20年4月2日发出(2020)云2628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叶恒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叶恒日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农贵富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该情形属于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0)云2628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68元,由申请人农贵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陈晓丽
书记员:
书记员李陈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