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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燕、张正策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冀1081执1553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31
案件内容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81执15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培燕,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正策,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培燕与张正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于2020年6月19日、11月12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之妻有存款,划拨存款397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走访,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朝阳

审判员郑善利

审判员刘贺强

书记员:

书记员曾圣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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