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燕、张正策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冀1081执1553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31
案件内容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81执15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培燕,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正策,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培燕与张正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于2020年6月19日、11月12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之妻有存款,划拨存款397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走访,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朝阳
审判员郑善利
审判员刘贺强
书记员:
书记员曾圣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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