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执14710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1号邦华环球广场第一层02-06单元;第二层01、02、03之一单元;第三十五层01-07单元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DT20L。
负责人:覃建祎。
委托代理人:姚军、王琰,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刘文军,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审理经过:
关于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06民初375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文军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据该判决,申请执行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67596.47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11月27日,利息3272.60元、罚息3083.33元、复利210.08元,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以3272.6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付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律师费20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60元、保全费760元、执行费1089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本院诉讼阶段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康路217号304房的产权份额及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的小型汽车一辆,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下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上述房产份额因未能确认被执行人权属份额,本院不宜处置,上述查封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此外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粤0106执14710号案件本次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长王羽
执行员柯天平
执行员陆广阳
书记员:
书记员陈佳煌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