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美珍与武汉嘉年瑞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102民初713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01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民初7133号
当事人:
原告:丁美珍,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武汉嘉年瑞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明(一般授权代理),男,武汉嘉年瑞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美珍与被告武汉嘉年瑞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丁美珍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美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美珍撤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676.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审判长许丽莎
人民陪审员葛一红
人民陪审员周宁
书记员:
书记员王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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