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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美珍与武汉嘉年瑞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102民初713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01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2民初7133号

当事人:

原告:丁美珍,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武汉嘉年瑞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明(一般授权代理),男,武汉嘉年瑞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美珍与被告武汉嘉年瑞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丁美珍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美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美珍撤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676.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审判长许丽莎

人民陪审员葛一红

人民陪审员周宁

书记员:

书记员王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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