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5民初958号
当事人:
原告:张玉婷,女,199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被告:陈建成,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婷与被告陈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玉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建成向张玉婷偿还借款本金8700元及利息(利息以8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建成承担。事实和理由:张玉婷与陈建成系朋友关系。2021年11月22日、11月26日陈建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玉婷借款共计8700元,张玉婷分别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形式将借款本金8700元汇入陈建成账户。后张玉婷多次要求陈建成归还款项,但陈建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张玉婷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陈建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玉婷与陈建成系朋友关系。2021年11月22日,陈建成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张玉婷借款7000元,张玉婷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出借款项。2021年11月26日,陈建成又以信用卡还款为由向张玉婷借款1700元,张玉婷通过将自己名下银行卡交由陈建成取款1300元及微信转账400元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嗣后,张玉婷多次催讨还款,陈建成多次承诺还款,但至今分文未还。上述案件事实,有张玉婷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银行取款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张玉婷提供的上述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有效证据的法定要件,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陈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如上案件事实。2022年5月5日,张玉婷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张玉婷与陈建成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张玉婷有权随时主张还款,现经起诉催告,陈建成仍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张玉婷依法有权要求陈建成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张玉婷诉讼请求超出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陈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张玉婷借款8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张玉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建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审判员许林平
书记员:
法官助理林凡圆
书记员卓秀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