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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宝辉与李岩龙、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和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内2223财保1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7-03-21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223财保17号

当事人:

申请人程宝辉,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李岩龙,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和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程宝辉与被申请人李岩龙、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和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重型半挂式货车。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险单号:×××)。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宝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的×××/×××重型半挂式货车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初永清

书记员:

书记员张文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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