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家平与闻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821执109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21
案件内容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21执109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岑家平。
被执行人:闻有香。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闻有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闻有香银行存款7930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闻有香未支取的收入79308.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闻有香所有的价值7930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杨志农
书记员:
书记员赵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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