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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家平与闻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821执109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21
案件内容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21执109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岑家平。

被执行人:闻有香。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闻有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闻有香银行存款7930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闻有香未支取的收入79308.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闻有香所有的价值79308.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杨志农

书记员:

书记员赵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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