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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博祥粮油有限公司与王俊锋、黑龙江农垦南北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723民初277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3民初2770号

当事人:

原告:平舆县博祥粮油有限公司。地址:平舆县射桥镇永塘村委王楼集。

负责人:王俊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俊锋,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黑龙江农垦南北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站备路二公里外。

负责人:张副财,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副财,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原告平舆县博祥粮油有限公司、王俊锋诉被告黑龙江农垦南北经贸有限公司、张副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平舆县博祥粮油有限公司、王俊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平舆县博祥粮油有限公司、王俊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单春雷

书记员:

书记员陈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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