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博祥粮油有限公司与王俊锋、黑龙江农垦南北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723民初2770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30
案件内容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3民初2770号
当事人:
原告:平舆县博祥粮油有限公司。地址:平舆县射桥镇永塘村委王楼集。
负责人:王俊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俊锋,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黑龙江农垦南北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站备路二公里外。
负责人:张副财,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副财,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审理经过:
原告平舆县博祥粮油有限公司、王俊锋诉被告黑龙江农垦南北经贸有限公司、张副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平舆县博祥粮油有限公司、王俊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平舆县博祥粮油有限公司、王俊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单春雷
书记员:
书记员陈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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