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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冬与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602民初1956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26
案件内容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2民初1956号

当事人:

原告:刘晓冬,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于家路52-1。

法定代表人:杨丹。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冬诉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冬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丹东钰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晓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晓冬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孙晓韬

书记员:

书记员高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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