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万成、陈运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21)粤2072民初100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29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001号
当事人:
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1,系该公司物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思静,系该公司客服助理。
被告:李万成,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陈运珍,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成、陈运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计收36元,由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审判员邝羽
书记员:
书记员张思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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