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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万成、陈运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21)粤2072民初100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3-29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001号

当事人:

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1,系该公司物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思静,系该公司客服助理。

被告:李万成,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陈运珍,女,1986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万成、陈运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计收36元,由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尚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审判员邝羽

书记员:

书记员张思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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