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民初4757号
当事人:
原告:金献荣,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黄桂林,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金献荣与被告黄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8日、2020年8月4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桂林经本院合法传唤二次开庭均未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献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桂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01000元(按月利率1.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一次庭审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黄桂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暂算至2020年6月1日为101000元,自2020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桂林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于当日通过其妻丁晓芳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20万元。2014年4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于当日按被告指示向潘彬彬银行账户转账17万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0万元和17万元的借条各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5%,于2019年3月30日偿还。借款后,被告陆续支付利息并偿还部分本金。双方于2018年的5月10日、5月30日二次进行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37000元。并约定以后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5月份被告付利息2000元,此后利息每月付1600元。2019年12月18日,双方就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8年5月开始的利息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在2019年12月结欠原告利息46000元,并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庭审中,原告确认截至2020年6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利息101000元(2018年5月10日欠息37000元,2019年12月18日欠息46000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利息18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献荣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1日为101000元,自2020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5元,减半收取计3657.5元,由被告黄桂林负担(被告黄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15元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林爱玉
书记员:
代书记员孔继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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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