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358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泓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孟茹。
被执行人朱玉平,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泓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5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货款7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执行费10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实际控制金额不足。
3、本院经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8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审判长宁伟
审判员程秀红
审判员李民杰
书记员:
书记员蔡镜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