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航创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
(2022)桂0108执保4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15
案件内容
广西航创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中王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黄海钦:
关于申请人广西航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中王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黄海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954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冻结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山分公司(工行)、广西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行、工行)、广西中王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信用社)、黄海钦(工行)名下银行存款3089376.56元,实际冻结2478408.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10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954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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