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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龙减刑假释裁定书
案号: (2016)粤06刑更2789号
案由: 抢劫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01-06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刑更2789号

当事人:

罪犯黄兴龙,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茂高法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兴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兴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黄兴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兴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6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兴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黄兴龙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本院依法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兴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梁建扬

审判员欧阳建辉

审判员钱伟

书记员:

书记员潘妙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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