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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永和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与苏州新区永丰铜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505民初1036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5民初1036号

当事人:

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永和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永和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健,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静怡,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新区永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曙光小区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华福根,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永和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永和村社区合作社)与被告苏州新区永丰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铜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之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和村社区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矫健、薛静怡与被告永丰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华福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和村社区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积欠的租金计人民币44783.1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人民币43721.37元。以44783.16元为基数,支付自2003年9月28日起暂计至2020年2月29日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最终应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0年4月28日,苏州新区永和村村民委员会(下称“永和村村委会”)与被告永丰铜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永和村村委会将永和村工业区内300平方米的厂房租予被告;租期3年,自2000年9月28日起至2003年9月27日止;年租金46000元。其中,前两年租金已收讫,最后一年尚余租金人民币44783.16元未付。2007年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永和村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制后,原告于2012年5月4日登记成立,村所属集体资产全部划归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原告承继永和村村委会的全部权利义务。对于被告拖欠的人民币44783.16元租金,原告已多次催告,被告却始终置若罔闻、拖延拒付,严重侵害了原告权益。

被告永丰铜业公司辩称,当时我欠款,村里没有跟我说过,时间已经过期了,总拆迁的时候还要付给我3万多元,书记跟我说前面的款项已经扣掉了,还要给我3万多元,所以我对此不认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0年4月28日,苏州市苏州新区永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永丰铜业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苏州新区永和村将永和村工业区内300平方米的厂房租予被告;租期自2000年9月28日起至2003年9月27日止;年租金46000元。上述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前两年的租金,到期后尚余部分租金44783.16元未付。因被告未支付剩余租赁费用,原告于2020年4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5年7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同意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办事处《关于狮山街道撤村建(进)居方案的请示》,其中原永和村委会划入永和社区,原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属股份合作社集体所有。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永和村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原告永和村社区合作社于2012年5月4日登记成立,原永和村所属集体资产全部划归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原告承继原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永和村村委会的全部权利义务。

以上事实,由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批复、改革方案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州市苏州新区永和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永丰铜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苏州市苏州新区永和村村民委员会经过改制后由原告永和村社区合作社承继苏州新区永和村村民委员会的全部权利义务。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但被告提出抗辩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00年9月28日交付被告使用至2003年9月27日,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2003年9月27日以后再向被告催讨过租金,原告应于2006年9月27日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原告于2020年4月3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永和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要求被告苏州新区永丰铜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4783.16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12元,减半收取1006元,由原告苏州高新区狮山街道永和村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审判员邹懿

书记员:

书记员黄天涵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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