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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梁铨添等2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57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578号

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翠福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铨添,住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林宝坚,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铨添、林宝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刘改宏

书记员:

书记员刘华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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