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君芬、张似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683民初1142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24
案件内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1142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朱君芬,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叶锦莉,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似男,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邱海明,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君芬与被告张似男、邱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君芬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君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26元,依法减半收取87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13元,由原告朱君芬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健民
书记员:
书记员周鹏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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