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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君芬、张似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浙0683民初1142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24
案件内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民初1142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朱君芬,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胜南、叶锦莉,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似男,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邱海明,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君芬与被告张似男、邱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君芬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君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26元,依法减半收取87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13元,由原告朱君芬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健民

书记员:

书记员周鹏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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