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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裕华 与梁耀雄、邓丽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781执52号之三十九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11
案件内容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81执52号之三十九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何X华,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X雄,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X开,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梁X雄、邓X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再5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X雄、邓X开应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转让款本息合计154186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股权及林地等财物。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梁X雄名下账户23119.92元,邓X开名下账户1092.96元,合计24212.88元。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2017)粤民再537、538号的民事监督,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民事监督,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威

审判员林小聪

人民陪审员曹艳华

书记员:

书记员翁颖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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