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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杰与金青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吉2401执2386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07
案件内容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2401执238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成杰,男,1987年9月2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执行人:金青松,男,1984年6月26日生,朝鲜族,住所地延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2401民初69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申请执行人黄成杰与被执行人金青松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延吉市人民法院(2018)吉2401执23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吴东俊

执行员林永德

执行员李兴成

书记员:

书记员蔡雄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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