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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訾艳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627民初2188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27
案件内容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7民初2188号

当事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那日松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发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訾艳飞,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女,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訾艳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宣判前自愿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李治刚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艳琴

书记员石文瑞

书记员石文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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