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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宋日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112执5241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23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52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73825W。

负责人:邬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琪、吴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日林,男,住所地广西平南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日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信用卡欠款73128.3元及利息14940.36元、滞纳金12057.82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560.47元。因被执行人宋日林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9.75元。此外,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等信息,以及委托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房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以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112执5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刘启聪

审判员李升山

审判员刘云

书记员:

书记员郭秋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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