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吴英杰、苏州小布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苏0506执1988号之一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5-23
案件内容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1988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英杰,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苏州小布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盛晓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英杰与被执行人苏州小布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21〕第18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苏州小布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英杰提成5923元。

因被执行人苏州小布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英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923元,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6日、5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苏州小布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支行,账号:32×××33)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4月8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执行中,通过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5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五、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涉及多件诉讼及执行案件,债务金额较大,已结案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行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21〕第189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员:

审判长李跃辉

审判员李晓东

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

书记员顾正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