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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朝民初字第2107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06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210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康海燕,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甲,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孙某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孙某,男,住长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又查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肖欣

人民审判员  钱莹莹

人民陪审员李颜丽

书记员:

书记员徐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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