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朝民初字第2107号
案由:
继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4-06
案件内容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民初字第210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康海燕,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甲,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孙某乙,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孙某,男,住长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又查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肖欣
人民审判员 钱莹莹
人民陪审员李颜丽
书记员:
书记员徐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