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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4)寿民一初字第0097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5-28
案件内容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寿民一初字第00972号

当事人:

原告:陶某某,女,1969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徐祝兵,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陶某某与徐祝兵离婚纠纷一案中,陶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升国

书记员:

书记员薛礼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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