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陵峰、陈元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182执222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1
案件内容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22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陵峰,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陈**刚,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孙孟飞,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陵峰与陈**刚、孙孟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30363元,已执行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刚、孙孟飞从2021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申请人10000元至全部清偿所欠债务为止。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就原执行标的中未给付的款项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21)川0182民特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胥道全
审判员胡剑
审判员廖勇键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宁锋
书记员范涛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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