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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陵峰、陈元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川0182执222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2-31
案件内容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执222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陈陵峰,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陈**刚,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执行人:孙孟飞,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陵峰与陈**刚、孙孟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30363元,已执行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刚、孙孟飞从2021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申请人10000元至全部清偿所欠债务为止。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人可就原执行标的中未给付的款项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21)川0182民特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胥道全

审判员胡剑

审判员廖勇键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宁锋

书记员范涛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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