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执2469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济南大学教师,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李诚挚,男,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济南谦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诚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4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解除**与李诚挚于2018年4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支付**房租、水电费、天然气费、物业费、车位费1万元;三、支付**房租、水电费、天然气费、物业费、车位费15000元;四、如李诚挚不能按上述第二、三项约定内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自愿赔偿**违约金5000元;五、案件受理费330元,**自愿承担。因李诚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诚挚名下别克牌汽车一辆。后经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诚挚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于2018年12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3民初48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邵兴波
人民陪审员周庆华
人民陪审员乔永欣
书记员:
书记员周晓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