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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与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吴欢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湘0203民初303号
案由: 质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5-31
案件内容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303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68号胜马可商业广场5001号。

负责人:霍文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撤诉,代为办理领取诉讼退费及案款事宜等。

被告: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84-186号桂园怡景二期3号楼2层6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会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欢,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琼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泽金优诚科技有限公司株洲芦淞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泽金株洲芦淞分公司”)与被告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包好车公司”)、被告吴欢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泽金株洲芦淞分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泽金株洲芦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泽金株洲芦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泽金株洲芦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唐全召

书记员:

法官助理肖雅兰

书记员陈位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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