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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南村民委员会与曹开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苏0205民初225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2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2252号

当事人: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南村胶阳路北旁。

法定代表人:陆德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戴莉妍,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开明。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曹开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南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南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南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计2805元(已由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南村民委员会预交),由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胶南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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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员吕纯阳

书记员:

书记员高苑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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