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治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202执1273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06
案件内容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127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
被执行人:李治国,男1977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罗加,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治国、罗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治国、罗加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张彬彬
书记员:
书记员吴玉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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