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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治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202执1273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06
案件内容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执127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皖江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

被执行人:李治国,男1977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罗加,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治国、罗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治国、罗加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执行员张彬彬

书记员:

书记员吴玉含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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